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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都”还给世都百货

2000-07-27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陈君 通讯员 仪军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26日讯历时半年之久的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北京世都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胡镇江确认转让注册商标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今天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世都”商标又回到了她真正的主人——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手中。

世都百货原法人代表是胡镇江,今年1月变更为刘章伟。1997年底,世都百货注册“世都”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0年。胡在世都百货任职期间,于1998年11月与别人共同出资设立“世都同盟”,胡为法人代表,1999年初,经世都同盟申请将“世都”商标由世都百货转让给世都同盟。

“百货”在得知上述转让行为后,把“同盟”告上法庭,理由是胡的做法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擅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了由他任执行董事、法人并占有最大股份的被告公司,侵害了“百货”的合法权益。

作为转让商标行为的直接当事人,胡镇江指出:原被告不属于同类企业,自己没有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的规定;我有权代表原告公司转让商标;转让商标目的在于保护它推广它,“百货”已经将该商标在22个类别上予以注册,我转让的只是其中的一个,原告还拥有其他“世都”可以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世都”商标在北京商业领域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商标的转让属于公司决策上的重大事项,应征得股东会的同意,但胡在既无章程授权也未经原告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口头协商的方式无偿转让给自己占有最大股份的公司,给公司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被告为谋取不当利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接受商标转让,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据上,判决双方转让商标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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